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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2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岳纲贤与曲宏生、王自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纲贤,曲宏生,王自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789号原告岳纲贤,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曲宏生,男,约45岁,汉族。被告王自付,男,约4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纲贤与被告曲宏生、王自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纲贤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丙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