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4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张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刑初12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严丽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张某在射阳县合德镇境内盗窃作案4起,窃得现金人民币10余元以及手机、香烟等物,所窃现金连同实物折合人民币计119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至本县合德镇太阳城某炸鸡茶饮门市,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10余元及奶茶、香肠等物。2.2016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至本县合德镇太阳城某炸鸡茶饮门市,窃得香肠数根。3.2016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至本县合德镇某超市,窃得超市内袜子1双。4.2016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至本县合德镇太阳城某火锅店,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店内软盒中华香烟3包、硬盒中华香烟13包及步步高手机1部,后将手机卖给刘某得利人民币400元。被窃香烟价值人民币78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因形迹可疑被射阳县公安局治安联防队员盘问,其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扣押张某中华香烟十包及袜子,除送检二包外的八包硬中华香烟及袜子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蒋某、刘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孙某、陈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足可认定被告人张某盗窃犯罪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本案所涉赃物未退赃部分,责令被告人张某继续退赔,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元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蕾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