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小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济源市思礼镇立城村民委员会与王鹏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源市思礼镇立城村民委员会,王鹏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小字第246号原告济源市思礼镇立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棉娥,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王鹏琪,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济源市思礼镇立城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鹏琪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苗苗审 判 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李清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小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