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于某、雷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072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雷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瑞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