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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杨淋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200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儿童,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张某2,男,200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儿童,住河间市。法定代理人张某3,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淋淋,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案在执行张某1、张某2申请执行杨淋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河民初字第1947、1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建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