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杨淋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200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儿童,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张某2,男,200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儿童,住河间市。法定代理人张某3,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淋淋,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案在执行张某1、张某2申请执行杨淋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河民初字第1947、1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建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