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刑更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冯明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550号罪犯冯明,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新安监狱二监区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甬刑初字第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明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于2011年4月8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新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冯明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安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13.97分,获表扬4次,嘉奖1次,立功1次,被评为2014年下半年、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总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冯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7年12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蒙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