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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3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兆兰诉河南镌垚晟置业有限公司、曹广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兰,河南镌垚昇置业有限公司,曹广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3049号原告:李兆兰,女,汉族,1972年5月20日生,住封丘县居厢乡居厢村。被告:河南镌垚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广州。住所地:封丘县潘店镇车营村。被告:曹广州,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生,住封丘县潘店镇车营村。原告李兆兰诉被告河南镌垚晟置业有限公司、曹广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兆兰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兆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兆兰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镌垚晟置业有限公司、曹广州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李兆兰减半负担1150元。审判长  杨军强审判员  范伟霖审判员  时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