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827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罗继东与党朝恩、张建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继东,党朝恩,张建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7民初356号原告罗继东,男,汉族,系个体司机,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被告党朝恩,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被告张建国,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原告罗继东诉被告党朝恩、张建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继东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罗继东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继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罗继东承担。审 判 员 秦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丽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