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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辖终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涛与许建国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建国,徐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建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涛。上诉人许建国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21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被告许建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其经常居住地在苏州市××镇××小区××栋,故请求本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许建国户籍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其虽提起了管辖权异议,但未提供已离开住所地的相关证据,故对其申请不予准许。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许建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许建国负担。上诉人许建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现居住在苏州市××镇××小区××栋,且居住满一年以上,应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许建国上诉人认为其离开住所地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许建国户籍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许建国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任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源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