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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献县鑫辉建材租赁站与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周长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鑫辉建材租赁站,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周长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679号原告献县鑫辉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经营者刘石岩。被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法定代表人刘永恒。被告周长兵。原告献县鑫辉建材租赁站诉被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周长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准确送达被告法律文书,原告也未能提供该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仍无法送达,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献县鑫辉建材租赁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3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秋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