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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2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何细喜与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细喜,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2民初175号原告:何细喜。被告:骆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细喜与被告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细喜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细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细喜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225元,本院收取1000元,退回原告225元。审判员  黄启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瑾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