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2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何细喜与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细喜,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2民初175号原告:何细喜。被告:骆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细喜与被告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细喜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细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细喜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225元,本院收取1000元,退回原告225元。审判员 黄启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瑾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