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执字第3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毕奎民与宝音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奎民,宝音乌力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3380号申请执行人毕奎民,男,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宝音乌力吉,男,蒙古族,牧民。毕奎民与宝音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52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宝音乌力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毕奎民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宝音乌力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毕奎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宝音乌力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毕奎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都 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