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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郑桥与吕树良、高国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桥,吕树良,高国珊,刘军,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893号原告:郑桥,农民。被告:吕树良,农民。被告:高国珊,农民。被告:刘军,农民。被告:张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桥与被告吕树良、高国珊、刘军、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桥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郑桥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