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2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杨海波、杨春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杨海波,杨春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2445号原告: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宝华。委托代理人:张进取。被告:杨海波。被告:杨春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建新。委托代理人: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波、杨春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雪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孙晓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