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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卢绪平与王玉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绪平,王玉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754号原告卢绪平,男,196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王玉利,男,196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绪平与被告王玉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卢绪平负担。审 判 长  王伟鹏人民陪审员  韩发忠人民陪审员  蒋树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前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