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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允红、陆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允红,陆峰,宋亮,张杰,冯仰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444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梓郡,该公司职员。被告冯允红,居民。被告陆峰,居民。被告宋亮,居民。被告张杰,居民。被告冯仰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允红、陆峰、宋亮、张杰、冯仰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交纳诉讼费用。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