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53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岳某某在经营位于本区奉城镇分水墩村联工430号上海垚林家具有限公司期间,拖欠83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524288.9元,后逃匿。2015年5月7日、12日,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拖欠工资,被告人岳某某仍未支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黄某某、彭明容等83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经岳某某签名确认的欠薪表、相关情况说明,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供的短信息截图、情况说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和履行责令改正催告书、送达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本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挽回。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岳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