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翟君平与张秀云、樊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君平,张秀云,樊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3民初5号原告翟君平,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秀云,女,汉族,1964年8月29日出生。被告樊国华,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原告翟君平诉被告张秀云、樊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君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秀云、樊国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君平诉称,原告通过张本娟认识被告张秀云,2012年5月11日张秀云借原告80000元,并言明到2013年12月17日偿还,被告为原告打一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张秀云却以没钱为由拒绝还钱,原告多次找被告张秀云及其丈夫樊国华请求偿还,但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2013年12月17日至今的同期银行之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张秀云、樊国华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1日被告张秀云向原告翟君平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翟君平人民币现金80000万元(捌万元正)2013.12.17还钱借款人:张秀云20**.5.11”。借款到期后,被告张秀云拒绝偿还借款本息。另查明,被告张秀云、樊国华系夫妻关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翟君平提供的借条一份、证明一份、被告张秀云、樊国华的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秀云在2012年5月11日向原告翟君平借款80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份,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翟君平要求被告张秀云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原告翟君平要求被告张秀云应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3年1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借款发生于被告张秀云、樊国华婚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借款属被告张秀云个人债务,故原告翟君平要求被告樊国华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秀云、樊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翟君平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4元,由被告张秀云、樊国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中波审 判 员 戴远哲人民陪审员 宋倩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路 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