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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黄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黄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83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吕学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华翔,系该××员工。被执行人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曦。被执行人黄曦。申请执行人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黄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19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黄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833595.14元逾期付款利息1124054.9元,及实现债权费400000元,共计8357650.04元。并以8357650.04元为基数,以月息2.5分为利率,从2015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缴纳申请执行费67188元。被执行人黄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曦名下位于台城镇侨苑新村10号801房(产权证号:A0××94)的产权交易过户手续,被执行人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仅偿还了工程款30万元;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黄曦尚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现正与有关公司进行股权收购谈判,并承诺股权收购成功后将积极偿还债务。据此,申请武汉鼎加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1833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延期情形消失,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原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强审判员  梁军审判员  李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