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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7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维民与被告马会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民,马会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234号原告李维民。被告马会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民与被告马会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维民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维民承担。审 判 长 : 吕 静审 判 员 :辛向红人民陪审员 :何金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