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字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大连公路货物运输市场姜云货运配载部与大连亨润机械厂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公路货物运输市场姜云货运配载部,大连亨润机械厂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字124号原告:大连公路货物运输市场姜云货运配载部。经营者:姜云山。被告:大连亨润机械厂。本院在审理大连公路货物运输市场姜云货运配载部诉被告大连亨润机械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公路货物运输市场姜云货运配载部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公路货物运输市场姜云货运配载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思若二〇一六��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凤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