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万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窦慧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万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窦慧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02执773号申请人河南省万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5411629法定代表人,张洪全被执行人窦慧子,女,汉族。河南省万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窦慧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0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南省万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窦慧子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的(2015)川民初字第012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峰审判员 叶朝阳审判员 楚凯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二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