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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黎与徐州市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苏北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黎,徐州市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苏北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4181号申请执行人周黎,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徐州市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上海路西、黄河路北商住楼6#-23。法定代表人杜尚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苏北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235号。法定代表人权太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周黎与被执行人徐州市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苏北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民初字第3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周黎与被告徐州市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苏北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认购关系。二、被告徐州市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黎购房款1696532元、利息59378.62元,合计1755910.6元。三、被告徐州苏北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徐州苏北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徐州市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0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00元,由被告徐州市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苏北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81510.62元,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徐州市房产、土地、车辆、工商、银行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以(2014)铜民诉保字第00267号民事裁定书预查封被执行人徐州市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都商业中心××#××单元××、××、××、××、××#××单元××、××、××、××#××室房产,且上述预查封房产未竣工,暂无法进行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州市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苏北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民初字第3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义执行员 李广达执行员 邓 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