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623号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利胜,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某某,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以为孩子着想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