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礼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8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组。被执行人王某礼,男,汉族,1975年12月7日生,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组。本院在执李某芝王某礼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王某礼的工商登记、银行账户和车辆信息,利用传统调查方式查询了其房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宣圣文审判员 孙 武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