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罗靖、王燕与江北区格调婚庆礼仪服务部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罗靖,江北区格调婚庆礼仪服务部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339号原告王燕,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罗靖,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江北区格调婚庆礼仪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16-38,组织机构代码L5109878-4。经营者向涵尹,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罗靖与被告江北区格调婚庆礼仪服务部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燕、罗靖于2015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燕、罗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燕、罗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燕、罗靖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思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温丽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