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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执监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信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市德泰轮胎有限公司、长春市鑫泽轮胎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吉林省信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市德泰轮胎有限公司,长春市鑫泽轮胎有限公司,吉林省杰轮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市瑞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监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负责人杨铁军,行长。被执行人吉林省信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车金夺。被执行人长春市德泰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张景云。被执行人长春市鑫泽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占国。被执行人吉林省杰轮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正臣。被执行人长春市瑞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永晶。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信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市德泰轮胎有限公司、长春市鑫泽轮胎有限公司、吉林省杰轮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市瑞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1执174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位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信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市德泰轮胎有限公司、长春市鑫泽轮胎有限公司、吉林省杰轮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市瑞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由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晶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 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