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02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金德洪与董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德洪,董国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2852号原告:金德洪。被告:董国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德洪与被告董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德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金德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