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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2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金德洪与董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德洪,董国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2852号原告:金德洪。被告:董国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德洪与被告董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德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金德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