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执1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淮南市民营经济信用担保商会与安徽威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民营经济信用担保商会,安徽威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伟,周善寨,高新峰,戴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3执1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民营经济信用担保商会,住所地淮南市。法定代表人:赵守旗,该商会会长。被执行人:安徽威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伟,安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兼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善寨,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高新峰,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戴道玲,女,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田民二初字第005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威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田家庵区安成工业园区内的厂房,已经其他案件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房产予以轮候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威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田家庵区安成工业园区内的办公大楼及车间内的机器设备。二、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雪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