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执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鲍锋与陈小清与薛海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锋,陈小清,薛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鲍锋。被执行人陈小清。被执行人薛海英。申请执行人鲍锋与被执行人陈小清、薛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小清、薛海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467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爱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