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0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0651号原告李×,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香港身份证:V095008(4)。被告孙×,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李×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袁艳玲代理审判员 张 萌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