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汉民初字第9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龙泉丰机井队与天津市晟淼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龙泉丰机井队,天津市晟淼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9303号原告天津市龙泉丰机井队。法定代表人李宝录。被告天津市晟淼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孟来。委托代理人袁学忠,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龙泉丰机井队诉被告天津市晟淼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龙泉丰机井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42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卓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