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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依据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8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李某某向其腾交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李家堡社区2号楼1单元5层506室房屋。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灞民初字第0288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向某某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李某某131690元,钱款付清后,李某某方能将房屋交付向某某。现向某某未给付李某某款项,即向法院申请执行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