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曦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张曦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93号原告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耀贵。委托代理人周江荣,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曦哲。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曦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5元,由原告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