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民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与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2民终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哈萨克族,系塔城地区三宝有限公司保安,住塔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塔城市建设街。法定代表人:黄金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伟,塔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因与被上诉人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塔城市人民法院(2015)塔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被上诉人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原告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自1999年12月16日起受聘于被告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该公司派遣原告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在塔城地区三宝公司、中国银行等处担任保安,工资按月足额发放。自2015年5月起,被告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不再向原告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发放工资,原告工资由塔城地区三宝公司发放。被告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将单位应承担部分的养老统筹以工资形式全部发放给原告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原告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于2015年6月向塔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2015年6月15日以双方的纠纷不符合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并作出塔市劳仲不字第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7年的养老统筹及加班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原告努尔波拉提系塔城地区额敏县加尔布拉克农场苏木村职工,在该农场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审认为,原告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系塔城地区额敏县加尔布拉克农场苏木村职工,与该农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但在该农场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被告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之间形成实际用工关系,依法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后,原告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法为原告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交纳养老统筹。被告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将应当依法交纳的养老统筹发放给原告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原告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领取后未到社保部门参加社会保险,亦未申请被告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协助其办理养老统筹交纳手续,其本人亦存在过错。因被告已将单位应承担部分的养老统筹发放给原告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故原告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要求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支付17年的养老统筹没有法律依据。如原告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申请被告协助其办理交纳养老统筹手续,被告予以拒绝,原告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可另行主张。原告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要求被告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经释明后,其仍不能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故不予处理。被告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对原告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邮寄费70元,合计80元,由原告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负担。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是上诉人自1998年5月8日起与被上诉人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补缴养老统筹和加班费的时间也应当是1998年5月8日起算,并非一审认定的1999年12月6日;二是被上诉人只将2012年7月15日至2013年7月14日的养老统筹以工资形式发放给上诉人,其余16年一直未缴纳,也未将养老统筹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上诉人。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答辩称,一是上诉人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加班应当有证据加以证明;二是上诉人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要求补缴社保应当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三是上诉人于2013年未经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批准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受聘于塔城地区三宝公司,社保手续应当与新的用人单位协商。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相一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要求被上诉人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支付养老统筹和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是否应当向上诉人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支付养老统筹的问题。上诉人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与被上诉人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此事实被上诉人未提出上诉,上诉人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亦表示认可,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原审已查明,被上诉人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将单位应承担部分的养老统筹以工资形式全部发放给上诉人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另,根据养老统筹金应由用人单位向国家社保部门缴纳,不应发放给劳动者个人,且是否符合条件进行缴纳养老统筹金,社保部门有其部门规定,故人民法院无权对此直接认定,上诉人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加班费的问题。根据上诉人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的工作性质,其主要工作内容为值夜班,接班后至深夜时,在无人来访的情况下,仅需上诉人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住宿在公司宿舍内至次日清晨,无其他相关工作。综合上诉人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的工作内容,本院认定上诉人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不构成加班情形,故对其要求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投递费70元,合计80元,由上诉人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潘 宏代理审判员 古力孜亚代理审判员 盛 成 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福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