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祝全林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89号罪犯祝全林,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1日作出(2000)惠中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祝全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4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7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2月17日作出(2004)湘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2007年3月1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36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86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异动后至2022年5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祝全林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车间从事制鞋手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6.5分。2013年度评为优秀互监组长;2014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5年10月16日生活门出工没有落实互监组板块移动制度,扣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祝全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祝全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