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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执字第8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湛江市富田电器有限公司与梁文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市富田电器有限公司,梁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执字第859-1号申请人湛江市富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九州江大道中。被执行人梁文生,男,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新兴三街东。申请人湛江市富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本院在法院网上系统进行银行存款查询,同时到房管、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梁文生有位于廉江市梁城环市东路的土地两块[国土证号:廉国用(2008)字第0101587号、廉国用(2011)字第01096**号];廉城新兴三街东34号的土地一块[国土证号廉国用(2011)字第01054**号];廉江市工业品市场的土地一块[廉国土更字(1992)字第487号],但是上述财产均已被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查封,暂时未能处理,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财产,由于暂时未能处理,又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湛廉法执字第8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李 浩审判员 :邹晨晖审判员 : 庞 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培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