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一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周慧与赵家洪、金昊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慧,赵家洪,金昊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郊民一初字第00264号原告:周慧,无业。委托代理人:胡雅静,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正满,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家洪,铜陵新华山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民警。委托代理人:汪祥林,铜陵市郊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昊云,铜陵市源丰电子有限公司职工。案由:健康权纠纷。原告周慧诉被告赵家洪、金昊云、金小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慧及其代理人胡雅静、被告赵家洪及其代理人汪祥林,被告金昊云、金小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周慧与金爱鹏系再婚夫妻。金昊云、金小三系金爱鹏的大女儿和小女儿,赵家洪系金昊云丈夫。2013年2月15日晚9点左右,周慧与金爱鹏因琐事发生争吵,金小三上楼让二人不要吵架,后三人分别上床休息。大约过了15分钟,周慧下楼掀金小三的被子,并打了金小三两巴掌。随后金小三打电话给金昊云,让赵家洪开车将她接走。赵家洪和金昊云随即赶到,后双方发生言语争执,周慧拉扯赵家洪衣领,赵家洪顺势手臂一推,将周慧推到在床上,赵家洪的腿部抵住周慧的腹部,金爱鹏将二人拉开,周慧报警。次日,周慧进入铜陵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左侧第3、4根肋骨骨折;外伤性心包积液;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周慧于2013年3月9日出院,实际住院21天,花去医疗费10616.24元、门诊费1724元。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定期复查、建休三月、随诊。2013年3月19日、2013年4月11日、2015年1月30日周慧因‘心包积液’在铜陵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药费1495.75元;2013年8月27日、2015年6月13日周慧因‘心包积液’在铜陵市中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药费699.15元;2013年5月19日周慧因‘心包积液’在浙江东阳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药费143元;2015年7月15日周慧因‘心包积液’在武警上海市总队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药费1648.8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慧撤回对金小三的起诉。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家洪一次性赔偿周慧24000元,此款已于调解当日付清;二、金昊云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就此了结,周慧不得再向赵家洪、金昊云主张任何权利;四、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周慧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杏代理审判员 林 辉人民陪审员 吴 四 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