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枣阳执字第006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宗吉兵与刘世阳、刘振罡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吉兵,刘世阳,刘振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执字第00657-3号申请执行人宗吉兵。被执行人刘世阳。被执行人刘振罡。本院在执行宗吉兵与刘世阳、刘振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作出(2013)鄂枣阳执字第00657-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刘世阳购买李述芳位于枣阳市新市镇新一村三组的两层楼房。2014年8月7日,本院委托湖北中兴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查封的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价价为161098元。经依法委托襄阳中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3日以162000元为保留价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宗吉兵同意以保留价162000元接受房地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刘世阳所有登记在李述芳名下位于枣阳市新市镇新一村三组的两层楼房地产以162000元价格抵偿给宗吉兵,所抵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宗吉兵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宗吉兵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依法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