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娟与孙幼华、商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娟,孙幼华,商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民初281号原告孙娟,居民。委托代理人戴静,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幼华,居民。被告商建英,居民。原告孙娟与被告孙幼华、商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娟的委托代理人戴静、被告商建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幼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娟诉称,我与孙幼华、商建英夫妻是亲戚关系,孙幼华做期货生意需要大量资金,自2012年至2014年期间,两被告陆续向我借款共计150万元,并口头约定了利息,一年平均下来不低于月息2分。被告共计向我账户打了548200元利息,后期其生意失败,无力再给付利息,我便向其主张不要求归还利息只要给付实际本金,但两被告均已现在经济困难为由不予归还。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我的借款本金人民币9518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被告孙幼华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商建英辩称,借条上的字确实是孙幼华签的,都是他一个人借钱,不应该让我还钱。我与孙幼华目前保持夫妻关系,但孙幼华现在不跟我居住一起,他常年在外,我们从2007年开始基本处于分居状态。我对孙幼华借钱搞期货情况不清楚。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孙幼华借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我目前尚有子女需要抚养,我也是受害者,故我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孙娟与孙幼华、商建英系亲戚关系。孙幼华做生意需要大量资金,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向孙娟借款,并合并出具借条三张,分别为:2013年4月28日借条,载明:今借到孙娟壹佰万元整;2013年11月25日借条,载明:今借到孙娟壹拾万元整;2014年10月26日借条,载明:今借到孙娟肆拾万元整。口头约定利息。后孙幼华陆续支付548200元给孙娟,2014年12月26日之后,孙幼华因经营亏损,无力支付本金及利息,并尚欠本金150万元未还。孙娟表示对孙幼华支付的548200元利息按照本金抵扣,只要求孙幼华、商建英偿还其余本金951800元,但孙幼华、商建英至今未付。为此,孙娟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三份、盐城农商行打款流水、工商银行流水一张、江苏银行盐城支行流水一张、潘黄资金互助社流水、转账凭条九张及原被告当庭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民事行为。孙幼华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原告孙娟借款,引起讼争,应负全部违约责任。起诉时原告孙娟要求对被告孙幼华已支付的利息548200元按照本金予以抵充,本院予以照准。被告商建英辩称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因被告孙幼华与商建英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商建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及孙幼华的经营与家庭经营是分开的,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商建英对此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幼华、商建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娟借款本金人民币951800元,并承担从2016年1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18元,由被告孙幼华、商建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晓娟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巩海燕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