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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240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某某。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了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要求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