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240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某某。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了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要求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