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69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平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