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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成诉钱卫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XX镇XX组XX号。委托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卫,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委托代理人隋好平,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成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11月25日,王成被人捅伤,同年12月16日经北蔡派出所委托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构成轻微伤。2015年1月28日经朋友介绍,王成委托钱卫办理赔偿事宜,王成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钱卫办理伤残鉴定事宜。钱卫表示若能做到九级伤残,要求王成支付80,000元费用。同年2月4日,王成向钱卫支付伤残鉴定费及事故业务费共计80,000元。之后钱卫未能为王成办理伤残鉴定及相关事宜,为此钱卫承诺赔偿王成600,000元,并于2015年4月10日向王成出具借条一份,明确:今钱卫借王成600,000元,并以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房屋抵押,什么时候还钱,就撤销抵押。2015年4月20日钱卫归还王成26,000元,同年5月16日,钱卫归还王成54,000元,共计80,000元。同年5月19日,钱卫向孙桥派出所报案称上述借条系被迫所写。因钱卫至今未能支付上述600,000元款项,王成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钱卫赔偿王成实际损失300,000元。原审认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本案中,钱卫接受王成委托,为王成办理伤残鉴定、处理事故赔偿等事项,收取了王成80,000元,之后因钱卫未能完成受托事务。虽钱卫已归还80,000元,但钱卫实际占用该款3个多月,给王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钱卫应给予赔偿。王成通过高利贷借款造成的损失与本案无关联性,应由王成自行负责。钱卫出具的600,000元借条,无借款事实印证,不予确认。但该借条能表明钱卫有赔偿王成损失的意思表示,故钱卫赔偿的数额酌定10,000元。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判决:钱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成损失费计10,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成负担。王成不服原判,上诉至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钱卫赔偿王成损失100,000元。王成上诉称,钱卫主观恶意大,骗王成能办妥王成的伤残鉴定,王成为此向钱卫支付8万元,该款是王成向外借款,王成本息支付了125,000元,期间王成还请钱卫和他的朋友吃饭,为了借款还作了房屋抵押,融资成本很高,钱卫对此也明知,故才会出具愿赔偿王成600,000元的借条。现原审判令钱卫赔偿王成损失费10,000元显然不足以弥补王成的经济损失,要求二审予以改判。被上诉人钱卫辩称,王成主张的损失既与钱卫无关,也无证据证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应当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认为,在案钱卫向王成出具的借条,并无借款交付的事实,双方对此也予确认,故该借条未合法生效。现双方均认可曾发生委托事件,此借条是在委托目的未达成之时王成要求钱卫承担赔偿责任而产生。考虑到钱卫在出具该冠名“借条”的字据后有报案称系被迫书写该字据,以及事实上钱卫以处理委托事务为名占用王成资金80,000元达三个多月等情况,因此宜认定纠纷发生后钱卫有向王成支付赔偿款的意愿,但该字据载明的借款金额并非钱卫同意赔偿的数额。现王成以钱卫出具的借条为据,主张其向钱卫交付的80,000元系高利贷产生巨额损失为由,要求钱卫赔偿实际损失300,000元,缺乏依据;原审法院判令钱卫赔偿王成损失费10,000元,于情于理均恰当;所作判决应予维持。王成上诉请求增加赔偿款为100,000元,理由与依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单 珏审判员 潘春霞审判员 岑佳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