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401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学义、陈德顺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学义,陈德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3401民督5号申请人:张学义,女,汉族,45岁,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住香格里拉市。被申请人:陈德顺,女,汉族,46岁,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现住香格里拉市。本院2016年3月28日受理申请人张学义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申请人陈德顺发出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陈德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陈德顺于2016年3月29日签收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德顺于2016年4月9日在规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云3401民初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7.00元,由申请人张学义承担。审判员 此里拉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洛桑泽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