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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希光诉方一凡、黄培勋诈骗罪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2刑初84号自诉人陈希光,男,194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莆田市荔城区。自诉人陈希光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刑事自诉状,诉称被告人方一凡、黄培勋合伙蓄意对其实施诈骗,要求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诈骗罪不属于法院的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希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戴爱富代理审判员  邓华丽人民陪审员  叶丽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馨馨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