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永康市芝英广场业主委员会与王文伟、刘红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芝英广场业主委员会,王文伟,刘红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2153号原告永康市芝英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后城大街666号7幢1号一楼。法定代表人章龙灯。委托代理人王新军(特别授权),永康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伟。被告刘红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芝英广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王文伟、刘红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永康市芝英广场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芝英广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芝英广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王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