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吕和盈与傅开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和盈,傅开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25民初185号原告吕和盈。被告傅开磊,成年。原告吕和盈与被告傅开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和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傅开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和盈诉称,2011年在德州中建华府工程中,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程中务工,被告欠原告劳务费251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⒈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51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傅开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傅开磊雇佣原告在德州市中建华府工地提供劳务,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35160元。2013年2月8日,被告通过博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滨支行向原告银行卡内转帐1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书写证明条一张,载明“今欠吕和莹2011年在德州中建华府工程中给济南园林项目部施工中人工费贰万伍仟壹佰陆拾元正(25160元)。经手人付开磊。”后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形成本诉。另查明,原告吕和盈曾用名吕和莹。上述事实有证明条一份、活期存款帐户明细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吕和盈受被告傅开磊雇佣,在德州市中建华府工地为其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完成了相应的工作后,被告应当依照约定足额支付报酬。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劳务报酬25160元,与证明条内容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傅开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予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因双方未对履行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原告可随时要求履行。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报酬2516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开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和盈劳务费251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傅开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立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