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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执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与天津达因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天津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保25号原告: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强,该××总经理。被告:天津达因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璨,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达因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5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达因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张玲娣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查封周国生名下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冀国用(2009)第2**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冀州市房权证转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连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