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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田玉珍与朱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珍,朱彦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初116号原告:田玉珍,女,汉族,住辉南县。被告:朱彦忠,男,汉族,住辉南县。原告田玉珍与被告朱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田玉珍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玉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25.00元。代理审判员 :赵庆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张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