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郑国彬与常春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国彬,姜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财保21号申请人:郑国彬,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姜海军,现住吉林省松原市。申请人郑国彬因与常春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姜海军所有的号轻型普通货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姜海军所有的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明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宁宁